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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RWA合规风貌总览:迪拜如何将“监管确定性”锻造成全球金融产品

如果要俯瞰21世纪的地缘金融棋局,会发现中东地区正进行一盘惊人的赌注。


迪拜身处于赌注的核心。而赌注不是其早已闻名于世的石油、贸易或摩天大楼,而是一种无形的、却可能更具颠覆性的商品——法律与监管框架本身。


迪拜正在进行的,是一场以主权意志驱动的阳谋:将一套精心设计的制度,锻造成一种名为“确定性”的独特产品,并将其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公开交易。


这并非一次简单的行政部门法规更新,而是一项深思熟虑、以制度为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级任务。其根本意图,是向那些早已厌倦了西方主要司法管辖区,尤其是美国“执法式监管”所带来的法律模糊地带的全球资本,发出一个清晰无比的信号:迪拜不仅提供商业机会,更提供一个可预期、可持续的未来。


RWA研究院荣誉发布「全球RWA合规风貌总览」系列深度研究报告。「全球RWA合规风貌总览系列」旨在针对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阿联酋迪拜、泰国、德国等世界主要监管国家/地区加密货币的监管法律政策、主要地区项目、协议技术搭建及架构设计等进行研究,试在为读者们带来深刻而全面的认识。


这是我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第一部分

VARA与DIFC的“内部赛马”




所有试图在前沿金融领域创新的监管体系,都必然被一个幽灵般的“不可能三角”所困扰,即任何体系都难以同时实现创新落地的“速度”、制度建设的“深度”以及系统运行的“安全”。


追求极致的速度,往往意味着牺牲审查的深度;构筑无可指摘的深度,又可能扼杀创新的速度;而对绝对安全的执着,则可能同时将二者扼杀。大多数监管者都在这个三角中痛苦地寻求平衡点,但迪拜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未试图寻找一个完美的平衡,而是选择了一个更为大胆的解法:它没有在一个体系内调和矛盾,而是主动构建了两个并行的体系,打造了一台独特的双轨引擎,让市场根据自身的属性和需求,自行选择驶向哪一条跑道。



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SCA)和阿联酋中央银行(CBUAE)构成赛道的背景及顶层设计。SCA负责监管被界定为证券或金融产品的加密资产活动,而CBUAE则对支付系统和与法币相关的虚拟资产(如迪拉姆稳定币)拥有管辖权。联邦层面的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AML/CFT)框架,如2018年第20号联邦法令,则适用于全国所有虚拟资产活动。



在这一背景下,双轨战略才能够实现。2022年3月,依据迪拜第4号法律,一个全新的机构——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全球首个专为虚拟资产设立的独立监管机构宣告成立。


VARA的诞生不是一次简单的行政区划调整,而是迪拜将“监管”本身武器化,在全球数字金融棋局中投下的关键棋子。至关重要的是,其法定管辖权被精确地限定在广阔的迪拜本土(Onshore Dubai),但明确排除了一个关键的区域: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这一看似简单的地理区隔,实际上是整个双轨战略的法律基石。它允许VARA能够绕开传统金融体系漫长的路径依赖,为那些诞生于Web3世界的加密原生力量,提供一套从零构建、高度定制化的全新交通规则。



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更为传统和保守的机构资本,它们则在DIFC以及阿布扎比的全球市场(ADGM)这两个早已存在的“法律飞地”中,找到了它们所熟悉的游戏规则。


这两个金融自由区严格遵循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司法体系,其监管机构——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阿布扎比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早已在数十年的全球金融风浪中,积累了丰富的危机管理与市场稳定经验。它们的核心任务并便是审慎地将虚拟资产这一新物种,小心翼翼地纳入其早已被全球机构投资者所信任的、成熟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之内。



VARA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DIFC和ADGM在传统金融领域既有优势的一种“非对称”回应。正因后两者已牢牢占据了机构市场,VARA才得以另辟蹊径,从而在阿联酋内部形成了一种精妙的“错位竞争”格局。这种看似盘根错节的“内部赛马”机制,并非效率低下的表现,而是一次深思熟虑的战略选择。它通过提供多路径的合规选择,实际上是将监管本身“产品化”:无论是偏好普通法稳定环境的传统基金,还是寻求加密原生规则的Web3初创企业,都能在这里找到最适合其业务模式的法律土壤。迪拜将“监管确定性”转化为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逻辑便在于此——其目的并非增加企业的法律导航成本,而是通过提供清晰的选择,来彻底消除其最大的隐性成本:合规的模糊性。


VARA体系的核心是所有持牌VASP都必须遵守的四本强制性规则手册

  1. 《公司规则手册》(Company Rulebook):规定 VASP 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治理方式。

  2. 《合规与风险管理规则手册》(Compliance & Risk Management Rulebook)

    • 实施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AML/CFT)的联邦法律(2018 年第 20 号法令)和国际标准(如 FATF 的旅行规则)。

    • 风险规则:建立充足的风险规则来筛选客户、UBO、虚拟资产交易和 VA 钱包地址,以识别潜在的非法活动和高风险情况(例如犯罪历史)。

    • 报告义务:必须遵守所有联邦税务报告义务,如 FATCA。

  3. 《技术与信息规则手册》(Technology & Information Rulebook):

    • 实施技术治理、控制和网络安全框架

    • 定期审计:定期对基础设施和应用程序进行安全测试,并执行内部和外部系统漏洞审计

    • 数据保护: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和数据隐私要求。

  4. 《市场行为规则手册》(Market Conduct Rulebook):

    • 指导 VASP 如何向辖区内外的客户营销和宣传服务。

    • 所有营销材料必须真实、包含风险警告和免责声明,避免对收益做出任何担保。


在此基础之上,VARA还针对七类具体的虚拟资产活动(VA Activities)设立了相应的活动特定规则手册,包括咨询服务、经纪交易商服务、托管服务、交易所服务、借贷服务、支付与汇款服务,以及虚拟资产管理与投资服务。


这种模块化的设计使得VARA能够对从简单的咨询公司到复杂的交易所等多样化的商业模式进行精准监管。企业只需遵守其获得许可的特定活动所对应的规则手册。然而,这也意味着提供多种服务的VASP将面临累积的合规负担,因为它们必须同时遵守多本活动特定规则手册的规定。这种设计反映了VARA意图通过细致入微的规则来维持对行业的严密控制,任何分析都应揭示这一结构对企业合规成本和运营复杂性的直接影响。


同时,身为Web3世界原住民的DAO,常常作为各类加密货币项目发行的依托组织。但在全球范围内,DAO的法律地位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VARA没有试图通过立法来定义DAO的法律实体形式,而是采取了一种被称为“务实审查”的创新方法。VARA的《公司规则手册》是阿联酋首个明确提及DAO的监管文件。它规定,任何采用涉及DAO的复杂公司结构的VASP申请人,必须在申请牌照时向VARA提供详尽信息,包括:

  1. 采用该复杂结构或去中心化治理的原因

  2. VASP与相关DAO之间的关系

  3. DAO的参与是否会影响VASP遵守法规的能力,特别是必须说明“如何通过去中心化治理或投票机制做出有效的合规决策”。

  4. 相关DAO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地位



这种做法极其精妙。VARA没有被DAO的法律形式难题所困,而是将监管责任的锚点牢牢地定在持牌的VASP身上。它实质上是在问:“谁最终负责?请证明你的去中心化结构不会成为逃避监管责任的借口。”这种“务实审查”的方式,既为创新留下了空间,又确保了监管的最终问责制,为全球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范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VARA的法规明确禁止了“匿名增强型加密货币”(Anonymity-Enhanced Cryptocurrencies, AECs)的发行以及任何与之相关的虚拟资产活动。AECs被定义为那些通过分布式公共账本阻止交易追踪和所有权记录的虚拟资产。在分析时,必须使用这一精确的法律术语,以区别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使用的更宽泛的“隐私币”概念。


在这套双轨引擎之上,联邦层面的两大机构则扮演着“粘合剂”与“压舱石”的角色。阿联酋证券与商品管理局(SCA)作为联邦层面的证券监管者,其管辖权覆盖所有被法律界定为“证券”的代币。它通过与VARA等地方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确保了对证券型代币监管的最终统一性。而阿联酋中央银行(CBUAE)则牢牢捍卫着国家货币主权这一不可动摇的底线。


在此,一个流传甚广的误解必须被澄清:CBUAE并未规定所有在阿联酋运营的稳定币都必须与本国货币迪拉姆(AED)挂钩。其《支付代币服务条例》主要规管其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支付系统,要求在其体系内用作大规模支付工具的代币需与迪拉姆挂钩。


然而,这并不妨碍VARA在其管辖的迪拜本土,依据其法币参考型虚拟资产(FRVA)”框架,许可与美元等其他主要法币挂钩的稳定币发行。CBUAE的核心任务是确保金融创新不触及国家的货币根基,而非限制所有类型的稳定币发展。这种务实且分工明确的态度,恰恰是迪拜监管成熟度的体现。2025年2月24日,Circle旗下的稳定币USDC和EURC成为迪拜首批获批的稳定币。FRVA的发行被VARA归类为“发行类别 1”(Category 1 Issuance),属于最高监管类别。


这种双轨制确保了联邦层面对货币根基的控制,同时又为地方(VARA)留下了制度创新和探索空间,从而能够吸引国际主流稳定币。


然而,正是这套看似分工明确的精密仪器,系统性地埋下了一条深刻的法律断层:

当一个现实世界资产(RWA)项目,其底层资产(例如一栋位于迪拜本土的摩天大楼)的物权设立与转移必须遵循大陆法时,其在链上被代币化后的合同或证券权益,却可能是在适用普通法的DIFC内设立的。


物权与证券权分属两套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此迎面相撞,构成了所有权穿透和链上权益在链下法庭获得承认的最大障碍。


历史上,达纳天然气苏库克债券违约案中,英国法院与阿联酋本土法院作出的相互冲突的裁决,早已为这种跨法域纠纷的复杂性敲响了警钟。该案并非单纯的合同争议——它暴露出不同法域在法律性质认定、破产与重整规则、以及对特殊伊斯兰金融工具(如苏库克)性质判断上的根本差异:一个法庭可以把某项安排视为可执行的债务契约,另一个则可能将其理解为基于不同法律架构(例如信托或代理关系)的安排,从而导致互相抵触的救济路径与执行命令。


在实务层面,这类冲突带来的直接后果包括:跨境资产能否被强制执行变得不确定、债权人对救济的可行性需要在多个法域重复确认、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论坛选择”和“判决规避”的空间。对于以实物资产或受监管储备为支撑的 RWA(real-world assets),这些法律不一致性会放大市场参与者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资产登记、优先权排序、以及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等关键环节上,任何一处漏洞都可能在跨境纠纷中变成价值损失的来源。


因此,迪拜的整个 RWA 实验,其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能否有效弥合这条深刻的法律断层线:不是靠一纸宣言,而是通过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包括清晰的主体与契约设计、优先选择与仲裁条款、在关键资产上实现单一可识别的管辖与登记规则,以及通过双轨监管框架下的联动协议或跨域互认机制来降低判决冲突的发生概率。若这些制度性配套不能到位,技术上可实现的资产代币化最终仍可能被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所抵消;反之,若能把法律断层变为可管理的边界,迪拜则有机会把实验的法学教训转化为制度优势。




第二部分

迪拜RWA的“信任工具箱”




在迪拜本土,VARA为现实世界资产(RWA)量身打造的监管框架,其真正的颠覆性不在于规则的诞生,而在于它成功地将复杂的金融合规义务,转化为了一套可量化、可验证的“机构级信任”产品功能。


这套精心设计的制度细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信任工具箱”,旨在为全球那些厌恶不确定性的传统金融资本,系统性地解决RWA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普遍面临的法律模糊、托管风险与流动性瓶颈等核心痛点。


VARA从一开始就将RWA发行定位为一项高风险、高标准的金融活动。其设定的严苛合规清单,本质上是为进入市场的参与者设置了一道极高的门槛。这既可以做到保护投资者,又形成了一种主动的市场塑造策略,意图筛选出那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和财务稳健性的顶级机构


任何希望发行RWA(在VARA的法律术语中被称为“资产参考型虚拟资产”,即ARVA)的实体,首先必须获得针对“虚拟资产发行”这一特定活动的VASP牌照,并为每一次具体的发行活动获得独立审批。


这道防火墙从财务和技术两个维度同时构筑。发行人必须满足稳健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并对储备资产进行定期的、独立的第三方验证。但VARA的监管并未止步于金融层面。


《技术与信息规则手册》中一项至关重要的规定是:

所有相关的智能合约都必须经过独立的第三方审计,以确保技术安全、代码逻辑无误,并能如实执行白皮书中所承诺的权利。


这一要求,连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市场行为这三本规则手册,构成了所有持牌机构都必须遵守的四部核心法典,将监管的触角从法律、财务延伸到了代码层面。



而在DFSA框架下,代币化的证券被称为“投资代币”(Investment Tokens)或“证券代币”(Security Tokens),它们被明确排除在“加密代币”的定义之外,并适用一套独立的、更接近传统证券的监管规则。


稳定币则被称为“法币加密代币”(Fiat Crypto Tokens)。与VARA不同,DFSA明确表示其不监管稳定币的发行。取而代之的是,它设立了一套极为严格的认可标准,作为筛选和引入外部优质稳定币的“过滤器”。这些标准规定在规则手册GEN模块3A.3.4(4)条中,核心要求包括:

  • 储备金要求:储备金必须提供完全支持,由高流动性、低风险、以参考法币计价的资产构成,每日估值,并存放在受监管的托管机构的隔离账户中。

  • 信息披露:关于储备金的信息必须至少每月公开发布。DFSA的这种模式,并非为了在DIFC内部孵化稳定币发行商,而是为了安全地“进口”全球市场上已经成熟且符合其高标准的稳定币(如已被认可的USDC和EURC)供DIFC内的金融机构使用。


在ADGM框架下,代币化的证券被称为“数字证券”(Digital Securities),在法律上被视为《金融服务和市场条例》(FSMR)下的“证券”,而“虚拟资产”则被视为“商品”进行监管,两者路径截然不同,但较为传统,本篇文章就不做多赘述了。


迪拜设置如此之高的合规壁垒,其真实战略意图昭然若揭:它几乎完全排除了那些小型、创新但缺乏雄厚资本支持的“长尾”项目,从而将RWA发行市场优先保留给了大型金融机构和主权资本。这种高门槛是针对RWA的特殊风险而设计的,旨在解决验证链下资产法律权属、确保链上估值准确性等核心难题。



在资产安全层面,这套“信任工具箱”引入了多重“法律安全锁”。其核心在于强制性地斩断了发行人自有资产与投资者储备资产之间的法律关联。规则明确要求储备资产必须由合格的、独立的托管人持有,并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严格隔离。更关键的是,规则严禁对储备资产进行再质押或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这一“禁止再抵押”的铁律,通过“破产隔离”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为投资者构筑了一道防火墙,确保即便发行人倒闭,持有者的赎回权利依然能够直接追溯至被隔离的储备资产


然而,这种对极致安全的追求,同样是一次深刻的妥协。强制性的“破产隔离”与“禁止再抵押”,虽然赢得了传统金融机构的青睐,但其代价是牺牲了资本效率。它从根本上限制了ARVA代币在开放式DeFi生态中进行再杠杆化操作的潜力,这是一种主动的战略选择,意图将VARA监管的RWA生态与波动的DeFi世界进行风险隔离。这一选择清晰地表明,VARA的优先目标是构筑一个绝对安全的“资产孤岛”以赢得机构信任,而非在短期内去争夺那些偏好高风险的DeFi热钱。


纵观全球,RWA代币化的早期尝试普遍因缺乏可行的二级交易场所而归于沉寂,流动性瓶颈已成为行业公认的痛点。迪拜的框架则通过顶层设计,主动为这一难题提供了制度性的解决方案。VARA通过其活动特定规则手册,明确授权获得了“交易所服务”和“经纪交易商服务”牌照的VASP,可以分销并上市经批准的ARVA代币。这并非停留在理论层面,事实上,包括Binance、OKX、Bybit在内的多家全球顶级虚拟资产交易所均已成功获得VARA颁发的完整VASP运营牌照。这一系列关键举措,意味着RWA在迪拜本土已经拥有了清晰、合规且具备全球影响力的二级市场基础设施。


迪拜土地局监督的首个房地产代币化试点项目,即是这一战略的“压力测试”和“概念验证”。其在几分钟内售罄,买家遍布35个国家,其中七成是首次投资迪拜的散户,这雄辩地证明了一个制度化的FRVA流动性出口,对释放全球零售层面的资本效率具有巨大威力。


然而,制度上的“许可”与市场自发产生的“流动性深度”之间,仍存在一道鸿沟。VARA框架因禁止再抵押而天然地限制了资本效率,这或许会劝退那些依赖高杠杆进行套利的加密原生做市商,但与此同时,它可能吸引另一类全新的流动性提供者:那些寻求稳定、受监管环境的传统金融机构。对于这些参与者而言,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和高质量的底层资产,其价值远超于通过再杠杆化获取超额收益的诱惑。迪拜的下一个挑战,将是从制度许可阶段,转向更为艰难的市场培育阶段。




第三部分

压力测试下的核心风险




尽管迪拜的制度设计精巧,但任何前沿的金融实验都必须在法律的熔炉中接受最终的压力测试。在其宏大的蓝图之下,几个深刻的、可能动摇整个体系的风险点依然不容忽视。


最根本的挑战,源于RWA的核心悖论:如何确保链上的数字凭证,能在链下的法院体系中获得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追索力。VARA在其监管框架中试图推动“产权直接上链”的理想路径,要求代表直接所有权的代币转移必须同步触发底层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转移。然而,这一理想在迪拜本土大陆法的现实中遭遇了巨大的摩擦。不动产等物权的变更,必须通过迪拜土地局(DLD)的官方登记方能生效,链上代币的即时转移记录尚无法自动被承认为法定的物权变更证据。


正因如此,当前绝大多数机构级项目,仍依赖于在DIFC等普通法“飞地”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支持”模型。在这种模式下,代币代表的是对SPV清晰的、受普通法保护的收益权,而非底层资产的直接物权。然而,VARA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发行方提供的“律师意见书”来确认代币的权利模型,但意见书只能解释法律,无法创设法律本身不存在的权利。当面对法律本身的根本性障碍时,任何意见书都无法保证其能抵御真实世界的司法挑战。


其次,风险来自于技术与法律的内在张力。迪拜试图将核心合规要求编码进智能合约,以实现“可编程合规”。但智能合约在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中,更像一个被严格限制的“黑箱”。VARA强制性的第三方智能合约审计,正是试图在技术与法律之间建立桥梁。但这并未完全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当代码因漏洞或被恶意利用而与白皮书中的法律意图发生冲突时,谁拥有最终的裁决权?法律界的普遍共识是,法院将倾向于维护有形的法律意含,而非有瑕疵的代码执行。此外,整个体系高度依赖预言机(Oracle)将链下资产信息准确传输至链上,这不仅引入了新的技术风险,更引入了中心化风险。技术并未消除信任的必要,只是转移了信任的锚点。


最后,也是最微妙但可能最致命的风险,源于迪拜双轨制架构下的“司法内战”可能。当RWA底层资产位于适用大陆法的迪拜本土,而其合同权益却在适用普通法的DIFC设立时,一条深刻的法律断层线便已形成。在极端危机下,不同法律体系的法院可能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从而导致所有权的“司法真空”。尽管DIFC法院的国际地位和《纽约公约》下的国际仲裁为这一冲突设置了防火带,但这种潜在的管辖权冲突,依然是国际投资者在最终追索所有权时,可能面临的最大系统性隐患。




结语

新金融堡垒




将视野从具体的制度细节提升到全球竞争的战略层面,迪拜的RWA实验展现了其成为21世纪“新瑞士”的雄心。这一战略定位的基石,不仅在于其庞大的主权财富基金储备和对国际反洗钱标准的遵循,更在于其以牺牲为代价换取的安全承诺——从VARA对再抵押的明令禁止,到DFSA对算法稳定币的直接否决。正是这些主动放弃部分资本效率的“牺牲”,为这套体系的信誉加上了最后一道保险。


在全球“监管内卷”的激烈竞赛中,迪拜选择了一条与主要竞争对手截然不同的道路。相较于欧盟MiCA框架的“横向普适性”,迪拜选择了“纵向专业化”的深度;相较于香港在现有证券法框架内“解释旧法”的谨慎,迪拜则通过VARA“创造新法”,修建了一条向更广泛市场开放的高速公路。其敢于向零售市场开放的底气,恰恰来自于对发行方和产品本身施加的极高安全标准,意图通过将产品打造成“机构级”,来对冲向更广泛投资者开放的风险。


最终,迪拜RWA实验的愿景,与现代金融市场的愿景发生了共鸣——实现受监管的代币化资产与受国家信用背书的数字货币之间的实时同步交割(DvP)。无论是VARA框架下的私人发行稳定币(FRVA),还是阿联酋央行通过mBridge项目积极探索的批发型CBDC,其本质都是将金融体系最核心的结算层,彻底置于国家主权控制或强监管之下。这一战略性的中心化妥协,是迪拜将“监管产品化”推向极致的体现。它以牺牲Web3的无需许可式创新为代价,为传统机构提供了它们唯一能够理解和信任的东西:一个由国家主权信用所担保的数字金融环境。

由此,迪拜的实验回答了它在序章中为自己设下的难题。面对速度、深度与安全这“不可能三角”,它的答案并非选择其一,而是将“深度”(制度的专业化)和“安全”(规则的严格性)本身,锻造成了赢得这场全球“速度”竞赛的最强引擎。


然而,这一看似稳固的构造,其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特定地缘金融窗口期的产物,它迫使全球决策者必须直面三大难题:首先,当全球监管逐渐协调,迪拜的先发优势和套利窗口还能维持多久?其次,高昂的合规成本是否会系统性地将创新但资源有限的Web3项目排之门外,从而使价值被少数头部机构所捕获?最后,那条潜在的“司法内战”风险,究竟是可控的摩擦,还是整个体系最致命的、无法预知的不可抗力?


这些问题的答案,揭示了迪拜模式的本质:它是一次务实主义的胜利。


迪拜的愿景并非成为数字世界的“伦敦”,一个去中心化与自由创新的中心;而是要成为21世纪数字金融时代的第一个“新金融堡垒”——一座由高耸的监管壁垒所筑就,由“禁止再抵押”这条深邃的护城河所守卫,并最终由国家主权对结算层的掌控所驱动的金融枢纽。


在未来,任何寻求将现实世界资产安全上链的机构,都将无法绕开迪拜这一开创性的、充满挑战的“监管产品化”典范。



作者:赵启睿  编审:赵一丹

关于【RWA研究院】


RWA研究院由多位资深金融家、Web3从业者、产业创新者及技术专家联合发起,于2024年6月25日在香港正式发布(全称:RWA Research Institute,简写:RW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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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RWA研究院联合中国搜索、中电数字场景科技研究院等权威机构发起成立“中国RWA产业智库”,聚焦资产数字化领域的全球合规化发展。智库通过三大核心方向赋能实体经济:一是牵头编制《RWA项目评价标准》等国际协作规范;二是构建“资产上链一跨境流通一全球交易”数字化服务链,融合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三是以香港、深圳为枢纽搭建跨境合规通道,推动绿色金融与跨境投融资创新。同时,智库依托“双链融合架构”(国家级联盟链与跨链协议协同机制)强化技术自主性与数据安全,深化跨境协作与合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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